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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情侶在戀愛期間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後雙方發生矛盾分手,因男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出資合買了房屋,法院最終依據房屋產權登記,將房屋判歸女方所有。
女方劉女士稱,她於2005年12月以銀行貸款的方式購置了一套兩居室住房,當時男友張先生也隨之搬進居住。過了一段時間,兩人感情破裂分手。劉女士多次要求張先生搬出,但其至今無理拒絕清退房屋。張先生則認為,房屋是他和劉女士的婚前財產,是共同購買的,房屋的首付款大部分是他出資的,截止到2006年9月份的貸款也是其償還的,家中的裝修和家具購置都有原始的發票,如果其本人與房屋沒有任何關系也不會住到裡面。不同意搬出。
法院認為,劉女士持有爭議房屋的產權證及相關證明可以證明她對房屋具有所有權,而張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支付了購房款和房貸,故法院判決張先生10日內騰退該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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