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當時售樓小姐告訴我這個樓盤有70年的土地出讓年限,但簽完合同纔發現,土地使用年限只剩下了50年,而開發商卻不肯承擔責任。將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房子的產權如何歸屬?』在春季房交會百姓購房知識講座現場,這個問題成了不少市民關注的話題。
遼寧法大律師事務所馮娜律師解釋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土地出讓是有年限規定的,根據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年限。比如,居住用房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但是,這個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這塊地簽訂合同時開始計算的,加上開發樓盤所耗費的時間,在購房者手中餘下的土地出讓年限可能會更低。
馮娜提醒購房者,在購房前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土地使用權證,以確定土地出讓年限。但消費者不必為此過多擔心,因為房屋的產權永遠歸房屋的所有權人所有,並沒有期限限制。按照新物權法的規定,住宅使用期限滿後將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國家會把房屋使用權收回。自動續期後,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需要再交納一定金額,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馮娜說。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