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質量監管更嚴了
今年9月10日由天津市人大討論通過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今日起施行。
該《規定》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的規範更加嚴格和具體,質量保修的程序更加明晰。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及政府監管活動,要在執行《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同時執行本《規定》。
該《規定》對幾個最根本的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1、提出了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工程分階段驗收的要求。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和竣工驗收,從而把質量缺陷解決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罰。2、引入了社會監督機制。《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建設的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向社會公示,便於社會監督。3、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由建設單位組織。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