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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商品房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昨天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討論通過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條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提出各種新要求,凡違反相關規定,侵害購房人利益者,將處以2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商品房。售房時,須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爲合同標的物的房屋再行賣給他人。預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提供售樓說明書,售樓說明書應包括位置圖示、佈局圖、平面圖、公用設施、交付使用日期、物業管理方案等內容。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結構安全質量有爭議的,一方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或者委託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並處以收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商品房代理銷售活動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未按期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配套證明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