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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李女士諮詢:我與開發商簽訂一套商品房的買賣合同,首付80萬元,有貸款。後來我得知開發商賣給我的房屋其實早就被抵押出去了,我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開發商不同意,同時我已經開始償還部分貸款,我想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解除的,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購房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就貸款的合同有關問題,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所以,李女士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因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貸款合同亦應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