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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諮詢:2016年1月,我在西青區購買一處商品房,籤合同前,開發商的宣傳廣告說樓盤距離市中心只需要15分鐘車程,小區內開發景觀湖,未來樓盤必將大幅度升值,等等。但收房後,發現所謂的景觀湖被填平了,而且開車從沒在半小時以內到達過市中心。對此,售樓員解釋說,15分鐘車程是指最理想狀態,廣告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現在我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開發商應對楊女士承擔違約責任。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爲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由此可見,開發商發佈的“距離市中心只需15分鐘”等廣告被明令禁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楊女士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