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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趙女士離婚了。在第二次起訴後,達成了心願。他們婚姻期間居住的房子,因爲是在二人婚前籤的合同,且在前夫的名下,一度被主張爲對方婚前財產。那麼,她是如何取勝的呢?
今年32歲的趙女士七年前與前夫耿某結婚。登記結婚時,二人僅相識二個月。由於缺乏瞭解,婚後矛盾日益顯現,矛盾無法彌合。今年初,她第二次起訴,做了必離的準備,耿某也表示不願挽回。但在財產分割方面,二人存在嚴重分歧。
原來,二人婚姻期間居住的房產是在二人登記結婚前一週買的,合同上是耿某的名字,耿某辦了貸款,房子過戶在耿某名下。耿某還交了1萬元首付款和1萬定金及中介費等。至離婚時,還有30萬貸款沒還完。趙女士諮詢多人,都說該房產是耿某婚前財產,趙女士頂多分得婚後償還貸款部分的一半。這個說法與耿某不謀而合。好在趙女士在第一次起訴時就聘請了擊水律師事務所婚姻法務部部長張向龍律師,她相信張向龍律師能幫她取勝。
張向龍律師果然出手不凡。他幫趙女士固定了買房時的一系列證據。張向龍律師提出,房子雖在二人登記結婚前簽訂買賣合同,但大部分房款在二人婚後交付,是二人共同財產,合同雖然是婚前籤的,但到房管局打正式合同文本是在婚後進行的,有證據爲證。
被告提出大部分房款是賣了他此前一套房子交付的,卻沒有提交任何證據,未被採納。法院最終採納了張向龍律師的意見,確認房子是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按照離婚時的市值110萬,除去30萬元未還貸款,再減去耿某婚前支付的款項,判決耿某給付趙女士房款50萬元,房子由耿某居住,剩餘貸款由耿某償還。
二人的婚生子小果一直是趙女士帶,加之小果有些抑鬱,趙女士更是不放心別人。張向龍律師幫趙女士爭得了小果的撫養權,同時還爭得了監護探望權。這一點最後寫進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可探視兩次,未經原告允許,不得將孩子脫離監護。這令趙女士長舒了一口氣。
律師點評:
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向龍律師認爲,此案亮點在於幫趙女士“平分”了前夫主張的“婚前房產”。監護探望是本案的亮點之二,也是法律實踐中的創新。本案,因爲小果的情況特殊,不能因爲探視權的執行影響到他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所以經過爭取,法院將監護探視寫進判決,彰顯了對婦女兒童的保護,值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