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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這一價值巨大的不動產在購買時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特別是在婚房購買時大家更要持謹慎態度且要有高度的風險意識,因爲這類房屋日後很可能發生房屋歸屬爭議。
本期內容由北方網地產頻道攜手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蘭玉梅律師繼續爲大家解析購置婚房的法律風險,即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情況下的房產證署名風險。
根據我國目前房屋的價格,購買一套婚房動輒百萬,對於那些剛剛步入工作崗位的年輕人,是無論如何也負擔不起的,所以現在生活中有一種較常見的做法,就是:夫妻購房,父母出資幫助。年輕夫妻結婚時沒有太多積蓄,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父母往往也願意出資幫助,一起支付個首付就可以輕鬆購得婚房了。但是這種情況下購置的婚房,一旦日後發生爭議,就會由於房屋署名的不同而對該房屋的歸屬產生重要影響。
有些父母認爲,反正是我們掏錢購買的房子,就對購買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房屋產權證上是否寫上自己的名字並不重要。那就錯了,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會將出現在房產證上的權利人才會被看房產的所有人。
如果父母幫助出資購房,並且也想擁有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權時,最好要將自己的姓名也寫在房產證上,並且在產權證上明確產權人的份額,或者父母與子女簽訂書面的產權約定協議,否則日後父母主張擁有該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權時,將會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因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或者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由於該房屋產權登記的不同,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贈與,只有在各方共同簽字的書面產權約定時,父母的出資才能作爲其享有產權份額的憑證,否則,父母因其出資主張房屋所有權將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這裏要特別提醒大家,對於父母與子女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在協議中明確父母在該房屋中所佔有的產權份額,即約定按照出資比例或其他比例按份共有該房屋,各方承擔相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因爲共有關係的產生,只有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兩種方式,前者主要是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後者就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實踐中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件,由於夫妻購房款不夠,一方父母資助了部分購房款,該夫妻與父母共同簽署了出資協議,但是隻是寫明瞭各方的出資比例,房產證登記在了夫妻二人名下。後父母起訴要求確認他們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被法院駁回,原因就是該份出資協議並未明確約定父母亦爲該房屋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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