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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張女士諮詢:其父親和繼母均是健在的老人,張女士的父親和繼母再婚後承租了坐落在北辰區的某公產房,承租人是張女士的父親。該房屋所在地區被確定爲拆遷範圍後,張女士的父親將房屋承租人變更爲繼母。張女士又與拆遷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張女士諮詢,其父親與繼母簽訂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協議是否有效。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由國務院頒佈並於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三)租賃房屋。”天津市政府根據前述條例頒佈並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拆遷範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係。”如果拆遷範圍已經確定,那麼房管站不應爲任何人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佈並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新條例廢止了原條例,並取消了關於“租賃”的限制性規定。鑑於本案中拆遷範圍確定後,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是夫妻之間的轉換,無論誰是被拆遷人,都是夫妻間取得拆遷利益。因此張女士的父親與繼母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協議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