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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房子的事,一家人的關系不再那麼融洽。
原告是年過八旬的老人紅,被告是老人的孫女琴。
多年前,紅和丈夫一直住在省城某公司的平房裡。半個多世紀前,紅的丈夫去世,單位出於對職工遺孀的照顧,將宿捨樓的一套住房分給紅,並為其辦理了住房證。
琴是紅的二兒子的女兒。因為結婚時沒有住房,琴提出借奶奶的房子暫住。紅說,為了讓孫女順利結婚,她將自己的住房騰出來給孫女暫住,自己則臨時住在三兒子家。紅說,從2011年至今,她曾多次提出要回到自己的房子居住。但孫女孫女婿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諉。紅提起訴訟,要求孫女將借住的房屋交還給自己。
孫女琴則稱,奶奶說的並不是事實。奶奶的房子,已經空置了二十餘年。其間,房子的取暖費等費用,都是由父親交納。直到自己結婚前,這筆費用已經有一兩萬元。琴說,為了結婚,她和丈夫花了近10萬元對房子進行了裝修。而且,奶奶之所以搬走,是因為房子條件不好、生活不便。琴表示,如果奶奶要求自己騰房,必須補償二十餘年的取暖費以及裝修費共計10萬元。
法院的判決依據,是某公司所發的住房證。上面寫明:住房人紅,面積33平方米……考慮到琴的實際居住情況,法院判決酌定4個月時間騰出該房屋,裝修費不予支持。至於取暖費等,琴的父親需另行起訴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