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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情真正出現轉機和變化,是在2013年11月中旬《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辦〔2013〕97號)發布之後。
在《通知》發布之後,周口市、許昌市、漯河市、信陽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上半年就先後廢止了其發布的相關由供電企業電力『電力配套費』的文件。
其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4年7月上旬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提交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河南省轄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辦法的審查意見》(豫人常法【2014】12號,下稱《審查意見》),大大促進了河南省域內違規收取『電力配套費』的全面解決。
2013年下半年,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先後接到濟源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對《濟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源市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進行審查的建議》、河南潤合律師事務所《關於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洛陽市新建住宅項目配電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進行審查的建議》。
根據我國《監督法》和《河南省實施《監督法》辦法》的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對這些規范性文件可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撤銷權的機關予以撤銷。
河南某律師事務所李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推動和促進針對新建住宅項目違規收取『電力配套費』問題方面,在整個過程中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始終積極熱情,而且最終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處理反映『電力配套費』這一問題時,為慎重起見,在2014年6月中旬派人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專題請示。全國人大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與經濟室共同召開研討會,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請示意見進行了研究,一致認為:河南省轄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針對新建住宅項目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涉嫌違規,同意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的審查意見和處理意見,即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對上述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監督,修改或者撤銷相關內容。
隨即,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2014年7月初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提交了《審查意見》。
此後,開封市、南陽市、安陽市、商丘市、新鄉市、濮陽市、平頂山市、焦作市和駐馬店市等12個地市先後廢止了當地人民政府印發的針對新建住宅項目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辦法的相關文件。
至此,河南省轄市出臺過相關支持收取新建住宅項目『電力配套費』的17個地市,僅剩下鄭州還沒有明確廢止相關文件。而據知情人士透露,鄭州市也給出了廢止相關文件執行的『時間表』——截止到2014年12月25日廢除相關文件。
配套費繼續變相收取
隨著河南省轄市人民政府相繼廢止支持供電企業針對新建住宅項目收取『電力配套費』的相關文件,到這裡,看似困擾河南省眾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電力配套費』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
而實際情況遠非如此簡單。有知情人反映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對其支持供電企業收取新建住宅項目『電力配套費』的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2011】35號文件,並沒有相應動作。2014年12月底記者到鄭州市人民政府對此進行了解。記者先是到了政府辦,政府辦工作人員讓記者去宣傳部,說『宣傳部負責媒體接待』。宣傳部新聞處杜處長在明確了記者要了解的問題後說,向領導匯報後,看哪個領導負責相關工作後,再和記者聯系。截止到發稿,記者沒有得到相關回應。
據知情人反映稱,洛陽市、開封市雖然已經廢止了政府支持供電企業收取新建住宅項目『電力配套費』的相關文件,但是『電力配套費』卻仍在變相收取。其做法是,在當事企業向供電企業申請項目通電報備時,供電企業相關部門在收取了對方的申請材料後,不給對方有關回執,不登錄內部系統,也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給與對方辦理供電。而在申請項目供電企業再去供電企業相關部門諮詢時,供電企業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就以沒有申請記錄來回復對方。
李律師向記者說:『去洛陽市供電企業查詢,轄區內數個月內居然沒有任何房產新項目申請供電,這是不正常的。電力部門就是在采取拖著不供電的方法,逼著相關企業繼續繳納「電力配套費」。』
記者先後到了鄭州市供電公司、開封市供電公司、洛陽市供電公司對目前『電力配套費』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解。
鄭州市供電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回復說,『收取電力配套費,是按鄭州市政府的文件』,並讓記者去鄭州市人民政府了解相關情況。
開封市供電公司沒有否定收取『電力配套費』,相關工作人員解釋說,收取的費用用於住宅項目未來的維護管理。
而記者采訪當天,上下午兩次來到洛陽市供電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最後回復說,主管相關工作的科室領導不在。
目前看來,『電力配套費』至今仍然是套在河南省內眾多房地產開發企業頭上的『緊箍咒』,只不過是由原來的『處在明處』,現在變得較為『隱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