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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近日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建築施工企業對企業固定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並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築業職工可按項目參保優先辦工傷保險
記者5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根據日前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國3600萬建築業農民工將被納入工傷保險。
意見明確,建築施工企業對企業固定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並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這份意見是由人社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意見同時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意見明確了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確保了繳費資金來源:以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按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參與競標,並在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代繳。
為避免項目竣工後纔完成工傷認定鑒定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不落實的問題,意見規定,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鑒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意見還補充完善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未參保的建設項目,其職工發生工傷的,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如上述單位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依法向上述單位追償。
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列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意見明確了四部門的聯動機制。意見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長期關注農民工權益的公益組織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李大君認為,按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是意見的一大亮點。意見規定,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並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建築施工農民工的流動性較大,按建設項目參保比較適合這一領域的特點。』他說。
以前,由於未將工傷保險費用明確列為建築施工企業不可競爭費用,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犧牲工人權益保障,放棄參加工傷保險。
而意見明確,建設單位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這樣,工傷保險的經費也就有了來源,而且實施動態管理,名單是可以換的,凡是參加項目的農民工都有保險。』金維剛說。
工傷維權難在『勞動關系認定難』
據統計,建築業工傷率僅次於采礦業。然而,多重原因導致工傷維權作為維護工人利益的『防線』常常『失守』,維權面臨多重難題。
深圳一位資深勞動法律師分析說,造成目前建築行業工傷保險直接參保率普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建築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分包制等勞動關系特點使得工人的各種保障制度欠缺;其次,建築工人普遍都是農民工,隨著農村保險覆蓋面的擴大,直接參加工傷保險存在重復參保,雖然法律並不禁止,但在此情況下工人可能選擇不參加,以免影響『拿到手的工資』;此外,建築勞務公司為節約成本而不願為工人直接購買工傷保險。
同時,缺乏相關證據認定也是阻礙工傷維權的原因之一。記者采訪了解到,勞動合同缺失導致工人工傷維權遭遇『勞動關系認定難』,已經成為工傷維權第一道難以邁過的『坎兒』。也就是說,首先要證明勞動關系就已經大費周章,更不要說證明工傷責任,獲得工傷賠償了。
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發布的《建築業農民工勞動保護與工傷維權調研報告》顯示,五年來該機構完整跟進的73個建築工人工傷案例中,沒有一例有正規的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工人工傷維權的關鍵難點有超過60%的人選擇了『勞動關系認定』,另外有超過20%的人選擇了『賠付執行難』。
在工傷認定上落實『舉證倒置』
將『工傷拒賠』納入刑法范疇
有專家指出,意見提到工傷認定所涉及的勞動關系認定,依舊強調勞動合同。假若勞動監察部門沒有辦法監督建築行業勞動合同的落實,在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部門又咬住勞動合同不放,那麼,工人自己申報工傷的維權之路就很艱難了。
『雖然文件中補充提到,除了勞動合同之外的其他證據也可以作為參考,但即便有了這些證據,還要經過「一裁兩審」這種短則一年,長則兩三年的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程序,有幾個工傷工人耗得起呢?』這位專家說。
李大君等還提出,應研究完善相關制度,將按項目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在工傷認定上落實『舉證倒置』,只要用人單位拿不出工人非在本單位遭受工傷的證據,就采信工傷事實,縮短工傷認定期限;提高違法成本,對建築企業違法用工、不依法參保等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建議如『惡意欠薪』一樣,將『工傷拒賠』納入刑法范疇。
長期關注農民工問題的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暉臨認為,意見亮點頗多,但只能算是一個『臨時性的措施』。『建築領域農民工工傷維權難,最根本還是用工不規范的問題,工程層層轉包到無資格的包工頭手裡,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盧暉臨說,『要想治本,關鍵是要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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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治賠償分四步走
第一步:前往醫療機構治療
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按規定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現金墊付,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後應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治療。
第二步:申請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導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法做出工傷認定的,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由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勞動關系後,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三步:鑒定勞動能力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審核發放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文/圖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