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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樓時明明宣傳稱有網球場,收樓後卻沒有,開發商卻稱合同條款並沒有提到,這類『霸王條款』頗為常見。12月30日,市消委會公開點評了行業常見且具代表性的『霸王條款』,並提醒消費者,元旦及今後消費,要注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及維權能力。
問題1簽合同後宣傳單內容不算數?違法!
在買房子時,開發商經常會派發宣傳單描述小區建成後的模樣,銷售人員也會口頭承諾某些設備一定會有。可往往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合同中有一條款會將原來的宣傳內容全部否定。
在一些購房合同中常出現這麼一個條款:『買賣合同和本協議生效後,之前與雙方有關的所有文件,比如聲明、售樓宣傳內容(廣告、宣傳單、沙盤、模型等)及其他,加上出賣人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認購書及其他協議,隨即作廢』。
市消委會副會長鄧國平指出,商品房銷售企業在營銷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對商品房作不實的宣傳,誤導消費者,致使購房者判斷錯誤而簽署購房合同。同時,在消費者繳納了定金,並簽署了購房合同後,又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將之前的不實宣傳、承諾等作廢的規定,以此為自己推脫責任,『屬於違反法律規定,免除其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前期的宣傳內容,其實就是說明和允諾。』鄧國平指出,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提醒口頭承諾一定要變成書面約定
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口頭承諾或補充約定,應書面明確約定。在實踐中,許多經營者都會信誓旦旦地向消費者作出種種口頭承諾,但消費者應明白,在發生爭議時口頭承諾是蒼白無力的,難以成為法律證據。
對於商家的重要口頭承諾以及在履約過程中的變更和補充約定,必須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明確約定纔有法律效力,纔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問題2試乘試駕出問題商家免責?違法!
節假日是選車試車高峰期,然而,如果消費者在試駕期間,車輛所出現的問題若屬於試駕人的責任,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試駕人自己負責,因駕駛車輛違反交通法規而造成的後果,駕駛人員必須承擔全部責任。這樣的條款,你同意嗎?
『汽車銷售商就是將試乘試駕風險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對消費者明顯不公。』鄧國平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因汽車經銷商工作人員在試乘試駕中指導錯誤或出現其他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的發生,或因第三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消費提醒發現不合理條款應提出並投訴
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試乘試駕時,應當認真閱讀和了解其中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規定自己責任和義務的條款內容。若發現有對自己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應當大膽向銷售方提出異議和修改意見。
『銷售方不同意修改的,建議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的權益。』鄧國平稱。 (記者/劉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