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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了一年多時間的寶安地產虛假陳述案有了新的進展。目前,投資者的索賠訴求已遭到深圳中院駁回。
2012年12月31日,由於寶安地產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報告未如實披露“代持股”問題,證監會分別對寶安地產及相關人員給予了行政處罰。而有不少投資者認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爲使其蒙受重大損失。從2013年3月起,陸陸續續就有投資者到深圳中院立案,要求上市公司賠償合計約2075萬元的資金損失。
寶安地產昨晚在公告中表示,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民事判決書》共計86份。深圳中院認爲:“被告虛假陳述行爲沒有對其股價形成實質性影響,包括原告在內的投資者的損失,是證券市場其他因素導致的個股股價變化而發生的,與被告虛假陳述行爲沒有因果關係。因原告投資損失與被告虛假陳述行爲之間沒有關聯,本案也就不再涉及原告損失的計算和賠償問題,故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投資者的索賠請求最終遭到了駁回。
寶安地產目前尚未在公告中迴應後續上述投資者是否繼續進行上訴,只是表示,將持續關注相關案件的後續事項。(記者林志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