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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應當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因特殊需要採伐、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這是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發佈的《河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作出的規定。該辦法將於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根據《辦法》,我省鼓勵單位、個人捐資保護古樹名木和認養古樹。認養古樹的,可以在保護標牌中享有認養期間的署名權。古樹名木遭受病蟲害或者人爲、自然損傷,出現明顯生長異常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
《辦法》規定,對於擅自採伐、移植,剝皮、挖根、折枝,懸掛重物或者借用樹幹爲支撐物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採石、挖沙、取土、鋪設管線、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體;或者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爲,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追責。(記者趙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