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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網22日全文公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該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外界將“以人查房”作爲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看點,認爲一旦執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等情況將被剎車。但現在看來,“以人查房”短期內並不能實現。(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2版)
從2007年物權法出臺時就提出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迄今已過7年。
值得關注的是,在保護個人產權隱私與房產信息透明化之間,羣衆更關注後者。即便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理、法源上都不直接指向反腐,但近日一項網絡調查顯示,近9成受訪者支持條例出臺後“以房查人”反腐。
羣衆並非不明白、不珍惜自己的隱私,也不是不認法律這個“理兒”,而是對捆綁於房地產之上的腐敗行爲深惡痛絕。中紀委網站公佈的多輪巡視情況顯示,房產領域腐敗仍是重災區。此外,屢屢被揪出的“房叔”“房嬸”,動輒擁有數十套房產。也正因如此,難免有人抱着“寧可不要隱私權,也要把貪官拉下馬”心態。
自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工作啓動以來,在各種座談會上,參與立法的專家一直不厭其煩,解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與“陽光立法”性質之不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屬於私法範疇,包括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在內的“陽光立法”屬於公法範疇。物權法所說的不動產信息“公開”,是指對不動產交易利害關係人,不同於公法意義上的“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有社會監督性質,說明涉及公共利益事項,大夥要睜大眼睛,防止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發生。世界各國“陽光立法”針對的是官員,有強力的執法權,可以無孔不入,但不適用普通民衆。
還清白者以清白,讓腐敗者無處遁形;將隱私權放進“保險箱”,讓腐敗現形於“聚光燈”。這需要一個完整的法治體系,不能混爲一談,也無法互相取代。我們希望《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能成爲一塊“磚”,不是拍人的磚,而是把陽光立法那塊“玉”引出來的“磚”。
王立彬劉敏(新華社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