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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美
22日上午,國務院發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但全文沒有提到有關“以人查房”字句。(詳見本報今日A4版報道)
站在廣大普通老百姓視角看,對實施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有兩大期待,一是降低房價,二是承擔反腐功能,讓貪官的不動產無所遁形。但最終落地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並不允許“以人查房”,似乎羣衆期盼的反腐功能落空。其實公衆對此不必失落,而應多一點前進的眼光。
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明確不動產權利的歸屬和內容,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不動產交易成本,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等。這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受惠者,不分貪官和百姓。僅此一點,公衆就沒有必要失落,應當支持。
再者,從法律角度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確不適合具備反腐功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製定,而《物權法》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和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只能是不動產的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以及有關國家機關,既不屬於權利人,又不屬於利害關係人的納稅人,不能也無權查詢、複製官員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換言之,如果不動產登記制度引入“以人查房”模式,實際上就違反了上位法《物權法》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存在問題。
事實上,即便不動產登記制度引入了“以人查房”機制,對反腐可能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公衆沒有必要誇大不動產登記的反腐功能。道理不難理解,貪官不可能傻到將所有的不動產全部登記在自己名下。即便過去沒有實施不動產登記制度,也有很多貪官把不動產、動產登記在了遠房親戚而非自己名下。公衆根據貪官的個人和近親屬信息,根本查不出其擁有的不動產真實信息,相反可能將大貪官查成大清官。
總而言之,不動產登記雖然不具有反腐功能,但具有很重要的經濟功能,我們沒有必要苛求其成爲“打虎神器”。反腐敗,應依靠官員家庭財產公開制度,以及限制權力、約束權力、監督權力的其他制度,而不是迷信不動產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