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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通過房地產經紀公司買房並簽了合同,但最終因首付款不夠等原因買房未成功。因拒交3萬元中介費,他被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訴。近日,順義法院受理了此案。
房地產經紀公司訴稱,2013年10月26日,在公司的居間協調下,康某與崔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崔某將其位於順義區高麗營鎮麗喜花園的商品房出售給康某,居間費用爲3萬元,該費用由康某承擔。合同簽訂後,康某拒不支付居間費用。爲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其起訴要求康某支付居間服務費3萬元。
康某辯稱,雖然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是他本人所籤,在未給付房地產經紀公司居間服務費時,他也給該公司打了欠款3萬元的欠條。但他認爲,居間服務費的給付應建立在買賣房屋成功的基礎之上。原告雖爲他提供了居間服務,但最終他未買到所想要的房屋,“原因是購房款首付不夠且交房日期太晚”。基於以上理由,康某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