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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進入今天節目重點關注的內容:一份購房協議引發爭執,銀川西夏萬達到客戶單位拉起橫幅,指名道姓討要房款;消費者則怒斥萬達廣場強買強賣,損害客戶名譽權。本期《天天315》關注:買房人爲何買成了欠債人?
央廣網財經北京12月18日消息據經濟之聲報道,銀川市的馮先生最近就要買房,選來選去挑中一套房,並且已經交了訂金,可這所有的事都考慮好了,就差付款籤合同了,卻發生了一件讓他意想不到的事,自己突然就成了欠債人了,而討債的一方正是房地產公司,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今年10月份,馮老師與銀川西夏萬達廣場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一連串的麻煩事也由此而來。
購房人馮先生:就在10月27號左右,當時我去西夏萬達那邊看房子,房子離學校比較近,當時想的是做個科研或者做項目討論,和售樓員講的很清楚,對房源什麼都沒有太多要求,只要價格合理就OK。他給我也講的很明白,說是有一個房源還不錯,價格基本上是這段時間的最低,另外如果出現下調,他可以去協調,說完以後我直接把訂金付了。
交了5000元定金,按照這份認購協議,馮老師要在協議簽訂後5日內,與對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但是,馮老師在簽訂認購協議後赴外地出差,此事暫時擱置下來。
這邊馮先生還在與銷售人員進行着選房與價格的溝通,而另一邊卻發生了一些讓馮先生無法接受的事情:
馮先生:出差回來準備做首付的時候,發現廣告是4198起,給我定的價格是4798。我問那個職工,他說這是公司行爲,他也沒有辦法,他只能給我協調。另外還解釋說,他們公司是一房一價,這是做的一些特售的房子,我說沒關係,特售的我當時給你講的很清楚,只要有合適的,價格合理就行,我只對價格比較敏感,他說去溝通。後來陸續出現了兩次事情,一次就是對方沒有跟我打招呼直接在《新消息報》公佈欠款人員;第二12月3號他們竟然到我所在的單位掛調幅,寫指名道姓寫的我本人的名字,寫我欠萬達的房款,如果不還直接起訴。我覺得應該不是萬達的行爲,結果打打電話過去以後確認是它們公司行爲。不買房的最壞結果是承擔這5000塊錢押金損失,沒有想到它們會出現先登報,然後再去單位掛調幅催款,明顯就是強買強賣,最後讓媒體曝光了,曝光了以後這邊萬達售樓中心負責人非常囂張,我兩天以後也沒有任何的回覆,再打電話也沒有人接電話。
記者就此聯繫了西夏萬達的銷售人員楊先生,萬達銷售楊先生明確地跟記者說,在採取催款措施前,是告知過馮先生的。楊先生也承認,公司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他也非常不認同客戶馮先生的做法:
楊先生:我跟他說了,實在不過來交款,公司就要登報進行公示。我跟他提過,不過來交款,要打橫幅。他還做了一些特別過激的行爲。找了很多記者到售樓部鬧事。
據萬達銷售人員楊先生的介紹,當時客戶馮先生帶着媒體到公司去鬧事,當時到底是怎樣的情況,記者找到了12月9日銀川電視臺《直播銀川欄目》的報道,裏面有當地記者到銀川西夏萬達廣場有限公司去採訪時的現場情況,當時記者遭遇到公司一名姓胡的負責人的拒絕。
據銷售人員楊先生介紹,在拒絕記者採訪後,當時這位銀川西夏萬達廣場有限公司的胡總隨後就與馮先生進行過單獨的溝通,而馮先生留下了當時交談的錄音。
負責人:這個採訪我們要得到一些允許的,請你出示證件,你出示證據我們有接受採訪,和不接受採訪的一個正常途徑。
記者:我們現在是來了解一下情況。
負責人:瞭解情況這是我們的地盤,我請你正常的請出去。你採訪要經過我們的同意,我現在不允許你同意,找我再說,出去。
現在馮先生仍然在等待着銀川西夏萬達廣場有限公司給自己一個明確的答覆,他向記者表示,自己有三點要求:
馮先生:第一恢復名譽,至少在媒體或者公開調幅這種方式來道歉;第二如果你這種行爲是違法的,就接受相應的處罰;第三如果最後證明你們是違法的,希望你給所有當事人道歉。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綦曉芳兩位律師一起來討論。
包華:這只是一個認購意向的締結,這個認購協議中所收取的費用是一種訂約的訂金,也就是說我們雙方做了一個約定,約定在什麼時間進行一個協議,爲了保證雙方締結那份協議,所以我們今天先來確定這個意向,並且交納了一個訂金,那麼如果我那個協議沒有籤,這個協議扣掉就好了。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再去解讀這份認購協議,我發現這份認購協議內容它的結構框架基本上已經包括今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所有主要條件,包括它的房屋所在地,包括它的面積,包括它的價款等等,所以如果不去寫認購協議這幾個字的話,光看合同文本,其實它可以作爲商品房買賣的正式合同使用。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商品房認購協議還是很全面的,但是再怎麼全面它仍然是一份認購協議,也就是說後面還需要再籤。當然從另外一個意義上來說,如果消費者到時候沒有去籤合同,這次認購協議確實是違約的,扣除交納的那些締約訂金,這就是違約責任,但是這個責任不是無限擴大。
經濟之聲:調查到,在這個過程中,馮先生與公司的房產銷售顧問楊先生一直是保持了聯繫,並且在超出協議規定的5天期限後,雙方還就“是否可以換房以及房子的價格、訂金是否可以轉到另一套房的房款中去”等問題都有協商。在這份《商品房認購協議》上有一項條款寫明:“如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的,視爲乙方不購買該商品房,甲方有權解除本認購協議。”但是這這次事件中,甲方,也就是銀川西夏萬達廣場有限公司,在乙方馮先生逾期沒有到公司簽署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並不是解除這份認購協議,而是採取了兩項行動,先是在當地媒體上進行了記名的催款公告,隨後公司又安排人到購房人的工作單位去拉了橫幅,指名道姓地提出“某某,不還萬達購房錢,直接起訴到法院”。根據這份《商品房認購協議》,如果乙方逾期不簽署買賣合同,甲方有權到法院去起訴嗎?
包華: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是說雙方可以去解除認定協議,所以萬達公司在締約的時候就已經放棄了繼續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了,所以剩下事情無非就是說解除之後怎麼辦?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隨着法律上給了萬達公司可以要求購房人繼續要求履行合同的權利,但是通過協議的方式萬達公司把權利放棄了,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不應該在這方面做更多的工作或者努力了。
經濟之聲:在媒體上發公告催款和到消費者工作單位去拉橫幅催款,這樣一種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損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公司應該負怎樣的責任?
綦曉芳:萬達公司的這種行爲不合理也不合法,商品房認購合同是作爲一個預約合同,你能要求對方誠信進行談判、履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義務,不能直接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請求履行。萬達公司以拉橫幅催款的方式宣揚馮先生的隱私,損害了馮先生的名譽,而且造成了一定了影響,我認爲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馮先生可以以侵害公民名譽權來起訴萬達公司,要求萬達公司賠禮道歉或者賠償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