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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下水管道堵塞,髒水從二樓溢出流到了一樓,造成一樓居民家被淹受損。一樓居民找到樓上的五戶居民索要賠償,可五戶居民都不承認是自己造成的堵塞,不願意自己一家承擔賠償責任。無奈之下,一樓居民把樓上的五戶居民全部起訴到了法院,要求這五戶居民共同賠償損失。
樓上堵塞樓下流“髒雨”
劉女士家住瀋河區東陵路某小區,其居住的居民樓共六層,劉女士家住在一樓。今年3月21日,劉女士發現自家屋頂開始漏水。由於樓上漏水的流量較大,造成屋頂牆皮大面積浸溼脫落。同時,滲漏下來的水還造成自家部分生活用品損壞。
劉女士找到樓上五戶居民,發現髒水是從二樓居民家下水管道里溢出的,並滲漏到了一樓。因爲無法正常使用下水管道,四樓居民找人花費250元對管道進行了疏通,結果從管道里掏出了菜葉、石灰等垃圾。
樓下遭殃樓上不願賠
事後,劉女士花費500元找到司法鑑定機構對家中財產損失情況進行鑑定,損失爲3002元。劉女士據此找到樓上五戶居民協商解決,結果五戶居民都說堵塞和自己沒有關係,沒有一戶居民願意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無奈之下,劉女士將樓上的五戶居民一併起訴到瀋河區人民法院,要求樓上的五戶居民承擔賠償損失。二樓、三樓、四樓、五樓居民均承認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漏水,同意均攤賠償。四樓居民說,疏通管道錢是自己墊付的,也應由其他四家均攤。而六樓只願意均攤疏通管道費用,不願意賠償一樓損失。
責任難確定樓上居民要均攤
12月16日,瀋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爲導致堵塞的髒物無法確定是由誰扔出的,且五戶居民均不能證明未對該管道進行使用,因此,依法判決樓上五戶居民分別賠償劉女士財產損失費600元,分別賠償劉女士鑑定費100元,其他居民分別給付四樓居民墊付的管道疏通費50元。
瀋河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張瑩瑩解釋稱,根據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