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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縫章
王林收藏的新中國第一代《土地房產所有證》
泛黃的土綿紙,娟秀的毛筆字,筆走阡陌,記錄下一個家族最初的模樣。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土地和房屋』,這些文字刻印在一張『土地房產所有證』上,這是瀘州發現的首份正本和存根保存完整的新中國第一代『土地證』上的記載,收藏者王林表示將把它捐獻給檔案館,作為一份歷史的見證,永久保存。
結緣收藏第一代土地證
翻開自己偶然收集起來的寶貝,一份泛黃的卷宗,喚醒了王林被時光掩藏的記憶。時間回到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在林業局上班的王林一如既往地忙著手頭的工作,他怎麼也沒有想到就在這天,他會與一卷檔案結下幾十年的緣分。
當日,一位農民拿著一卷泛黃的紙找到王林,想依據這卷紙上記載的內容解決林權糾紛。王林接過那卷紙,『土地房產所有證』七個印刷黑體字映入眼中,左邊是正本,右邊連著存根,右下角落款日期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份完完整整的1953年『土地房產所有證』。此證為『地字第03059號』,土綿紙,長77.5厘米,寬53.5厘米,主人是納溪縣第壹區安樂鄉第三大組村居民陳仲銘。該證還詳細記錄了土地的種類、座落、地名和四至。
在林權糾紛得到解決後,這張土地證的主人似乎覺得『沒了用處』,就將這份土地證甩了下來,而一向喜愛收集老物件兒的王林便將它收藏起來。
罕見正本和存根完整
這份土地證正本上寫有『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護農民已得土地所有」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之規定』,本人(本戶全家)所有土地共計八十一畝,房產共計瓦房?間,地基壹分零厘貳毫,均作為本人(本戶全家)私有產業,有耕種、居住、典賣、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給此證字樣,並蓋有副縣長王長安的印章和6x6厘米紅色方形『納溪縣人民政府印』。
細看此證發現,土地和房產同時見於一個證,可以窺見50年代的物權改革,將土地和房產同時作為一個證頒發的,同時,也可以看出當時的物權歸屬不同於現在的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全家人共同所有。證上分田、土、柴、地基四類記載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由此可以看出當時對農民土地所有權記錄,如此細致清楚,這是過去的地契沒有的。此外,正本上采用騎縫章添加附卷,將正本無法寫完的內容繼續完整記錄,騎縫字章體現當時工作人員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確權工作的細致。
土地證一式兩份,左一份正本給土地主人,右一份存根本應由縣人民政府存檔以備查考。但王林眼前這一份,不知何種緣故,正本和存根都在一起,比較罕見。
現身捐檔案館見證歷史
隨著時間的推移,20多年過去了,這些年裡,王林幾易崗位,從林業局到農機局到檢察院再到檔案局(館),但這份『土地房產所有權證』一直被他悉心收藏著。
去年,王林調到納溪區檔案局(館)工作,將這份保存完整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帶到了公眾的視線中。瀘州市檔案局的有關人員對這份完整的『土地證』產生了興趣,到國土資源局查詢相關檔案,發現國土檔案中也沒有如此完整,正本和存根同在的『土地證』。『這是目前瀘州發現的最完整的50年代『土地證』。
目前,這份『土地房產所有證』屬王林個人收藏,他表示將來會捐獻給檔案館,作為一段歷史的見證,永久的保存下來。
相關部門
屬於第一代土地證具有一定收藏價值
記者查閱發現,根據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保護農民已得土地所有』和1950年6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而1953年納溪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正是這一時期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憑證的表現。
瀘州市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介紹,1982年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此後,中國土地登記制度便大致以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逐步展開。此次發現的1953年納溪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已失效,但正本和存根完整,仍具有收藏價值。
吳政雨華西城市讀本記者王正元實習生王漫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