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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宋女士的前夫將其名下房產給了她,前夫意外去世時,房產還沒辦理更名過戶。宋女士找到女兒想辦理更名過戶時,女兒卻提出了這房產是父親留下的遺產,她也有份。無奈之下,宋女士將親生女兒告上了法院,要求確認房產歸自己所有,要求女兒配合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宋女士和蘇先生有一個獨生女。2008年2月,宋女士和蘇先生在瀋河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並約定將蘇先生名下一處40平方米的房子留給宋女士。
宋女士和蘇先生領取完離婚登記書後,並沒有急着對該套房產進行更名過戶。去年9月蘇先生意外死亡了,宋女士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時,房產部門說需要宋女士和蘇先生23歲的女兒配合辦理。不料,女兒並不配合。女兒說,這套房產登記在父親名下,是父親去世後留下的遺產,自己作爲繼承人之一,房子也應有自己一份。
宋女士說,當初,自己與蘇先生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有約定。二人在離婚登記處簽下了這份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自己個人所有。更名過戶遇阻的宋女士不得不將女兒起訴到瀋河區人民法院。
瀋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宋女士與蘇先生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將蘇先生名下房產歸宋女士所有,所以該套房產所有權人應爲宋女士。
關於女兒辯稱房屋並未辦理更名過戶,蘇先生去世後,其作爲繼承人對房屋擁有繼承權的問題,法院認爲,雖然房屋並未辦理更名過戶,但宋女士與蘇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已明確將房屋的所有權歸於宋女士,因此該套房產不屬於蘇先生的遺產範圍。法院依法判決該套房產歸宋女士所有,其女兒應配合宋女士辦理更名過戶相關手續。瀋陽晚報、瀋陽網主任記者王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