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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鄭佳欣實習生/張意珠)擅自轉租房子當“二房東”,出了事故要賠償損失。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7日發佈上月行業糾紛與投訴處理工作報告中指出,該協會近期收到關於“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轉租”的投訴諮詢案件。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提醒消費者,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租的,承租人需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014年1月1日,樑某通過某中介公司與出租人葉某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位於廣州市天河區的某物業,約定租賃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提前解除合同須賠償違約金。同日,樑某向葉某支付押金5000元。2014年3月1日,樑某因工作調動,需離開廣州,遂向葉某提出解除租賃關係。但葉某表示若需提前解除,押金將作爲違約金不予以返還。於是,樑某爲維持與葉某的租賃關係,遂決定將該物業進行轉租。
2014年3月5日,樑某將該物業轉租給胡某。但胡某在居住期間,因用電不當導致房子起火,使葉某遭受損失。事後,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樑某的租賃關係,並要求樑某承擔因該房子起火所造成的損失。經審查,《租賃合同》未約定樑某有轉租的權利,且樑某也無證據證明其已獲得業主葉某的同意進行轉租。最後,法院判決葉某與樑某解除租賃關係,樑某須承擔因該物業起火所造成的損失。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介紹稱,轉租是指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物業轉租給次承租人的行爲。《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律師分析,在該案中,樑某在未經葉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該物業轉租給胡某,其行爲已違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規定。並且,胡某對該物業造成的損失,樑某應向葉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