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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乃是天經地義之事,但有人卻爲了替人償還債務,不但隱瞞妻子,還對外謊稱未婚,用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如此行徑不禁讓人懷疑,這人是有病吧?沒錯,這人的確是患有精神疾病。近日,新建縣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房屋抵押貸款拒不償還的案件,經調查覈實,當事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對於法院之前組織調解時的強制執行處分,認定爲無效。目前,該案已啓動再審程序。
朋友向銀行借貸,
他用自家房作擔保
據瞭解,李某和餘某是朋友關係,2009年餘某因工程向銀行借貸了8萬元。在借貸前,銀行鍼對餘某的資產狀況進行了調查。爲了幫助餘某,李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一份未婚證明,將本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爲餘某提供了擔保,並簽訂了擔保協議。貸款到期後,餘某沒有還錢,隨即銀行將餘某及擔保人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並達成了調解協議:餘某在一定期限前償還8萬元借款及利息,李某爲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的訴訟費用也由李某全部承擔。
然而,在限還期內,餘某仍未償還貸款,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人員電話通知李某的家人,稱其房屋被抵押了,如不償還債務就將強制執行該房產。直到此時,李某的妻子才知道自家的房子被丈夫拿去爲他人做抵押。
男子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啓動再審
新建縣檢察院受理此案後,經過調查覈實,發現李某患有精神疾病並一直在江西省精神病醫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療,並在其所在的單位辦理了病退手續。經調查,李某的妻子早在1998年就已經和他進行了結婚登記,拿去作爲抵押的房產,是夫妻雙方共同申請購買的房改房。李某隱瞞事實進行抵押的行爲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檢察院依此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重新審理此案。近日,新建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啓動再審程序。
在該起案件當中,存在着一個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該行爲是否有效呢?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買受人滿足三個條件,即善意、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了過戶手續,該買賣行爲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