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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燕
《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已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明確,居住證持有人擬享與戶籍人口同等多項權利,有穩定住所社保達年限還可落戶。
凡是在城鎮穩定工作的人羣,都應該同等享有當地的基本權利,這很合理的。但是目前各大中城市公共服務承載能力有限,而且更多公共設施和服務投入增加要真金白銀,也不可能那麼快。因此,實行居住證管理制度的效果究竟如何,還要拭目以待。
國務院早在2010年5月就提出要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不少城市也已經在推行居住證。但實際情況表明,這個舉措效果並不太好。一方面是因爲辦理了居住證之後,所謂的公共服務並不會自動惠及;另一方面,辦證程序比較繁瑣,要湊齊全部所需的辦證手續並不容易。無論是目前已經推行居住證的城市,還是按照《辦法》辦理居住證,都需要社保或納稅記錄,需要穩定的住所。而這些,對於大部分農民工來說,絕非易事,一些企業並未按照規定交納社保。即便交了社保,所謂穩定的住所,對於長期租房的人來說,要證明其租住的房屋算穩定的住所也較爲困難。
有過城市租房經驗的人知道,要證明其有穩定的租住房屋,光有租賃合同是不夠的。關鍵要有租住房屋的房產證複印件,或者有繳納了相關房屋租賃稅的完稅證明。房東一般是不敢隨便給人自己的房產證複印件的,怕被拿去它用。至於租賃房屋交稅,這筆稅本該房東交,但大部分房東是不會主動交的。租房者要辦居住證,那就只好自己交,這無疑增加了租房者的負擔。
因此,希望最終出臺的《居住證管理辦法》不僅可以明確規定居住證持有者的基本市民待遇,更要力求和監督地方務必落實和兌現。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夠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儘量簡化居住證辦理的難度,併力求減輕辦理者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