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白先生和羅女士簽訂合同,約定以75萬元購買羅女士在海口秀英大道“海島·陽光”小區的一套房產,並在合同簽訂當天支付了5萬元定金。後來,白先生找到羅女士想支付餘款,繼續履行合同時,卻被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脫。白先生到房管局一查才知道該房產已經被賣給了彭某。白先生隨後一紙訴訟將羅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雙倍定金。羅女士卻稱是白先生未及時付清購房款,違約在先,所以不予退還定金。近日,秀英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記者李美香通訊員宋研
購房者狀告賣房者要求返還雙倍定金
2013年8月3日,白先生與羅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75萬元購買羅女士位於海口秀英區秀英大道“海島·陽光”小區的一套房產,並支付了5萬元作爲購房的定金,餘款將在2013年8月15日前一次付清,雙方還約定若賣方不依約售房,需雙倍返還定金。
白先生稱,簽訂合同當天,羅女士只出具了5萬元定金的收款收據,但未把合同原件給他。2013年8月10日,他打電話給羅女士,要求對方將合同原件拿給他,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將購房餘款付清,但羅女士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2014年4月21日,白先生向海口公安局金貿派出所報警。2014年4月27日,白先生通過該派出所民警拿到了該合同的複印件。
2014年5月20日,白先生到海口市房管局查詢,結果得知羅女士已將約定出售給自己的房產賣給彭某,並於2013年9月30日將房屋過戶到彭某名下。於是,白先生便將羅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終止合同的同時,訴請羅女士返還雙倍定金。
賣房者稱購房者逾期未支付購房款
對於白先生的起訴,羅女士辯稱,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幾天後,白先生就表示因爲資金的問題不買房子,她得知後還曾明確向其表示定金將不予退還,她是在白先生逾期未支付購房款且表示不買房子後纔將房子出售。海南某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是此次交易的中介,該公司經理黃某某是雙方簽訂合同的經手人。黃某某出庭作證稱,2013年8月3日簽訂合同後,2013年8月5日白先生打電話給他表示因爲資金問題無能力購買羅女士的房子,想要對方退還定金。白先生稱2013年8月10日已經籌到錢,但不知道如何支付給羅女士,而實際上《房屋買賣合同》中已明確羅女士的住址,同時他也知道羅女士的聯繫方式。白先生2014年5月20日才得知羅女士將上述房產賣給彭某,但至今未向羅女士支付過剩餘房款700000元。法院採信了黃某某的證言。
法院判令賣房者返還所收取的定金
海口秀英區法院認爲,白先生未按照合同約定,逾期未向羅女士支付剩餘購房款700000元,構成違約;合同約定白先生逾期超過十日仍未付款的,羅女士有權解除合同,羅女士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羅女士在未解除與白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未通知白先生解除合同,又將上述房產出售給彭某,也違反合同約定。依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判決解除白先生與羅女士於2013年8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羅女士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白先生定金50000元。
律師點評
違反合同約定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胡景臨律師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法律條款適用前提爲,給付定金方自身並不存在違約情形,僅是收受定金方在收取定金後又單方面不履行義務。本案中,給付定金方白先生未按期支付購房款,故其自身也存在違約情形,白先生主張“雙倍返還定金”的要求當然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另一方面,雖然白先生未按期支付購房款,也並不表示白先生與羅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便會自行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羅女士應該將解除合同的情況通知白先生,否則合同並未解除,羅女士仍然要受該份合同的約束,羅女士違反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出賣,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