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和揚·英郡原來的售樓處不再,目前和揚·萬悅城售樓處負責接待和揚·英郡業主。售樓處一側的在建樓房為和揚·英郡小區。本報記者趙松剛攝
本報記者趙松剛
3日,奎文區的劉先生反映,2012年他在奎文區濰州路的和揚·英郡購買一套新房,按照合同的規定應在2013年10月31日前交房,然而至今未拿到鑰匙。劉先生提出退房要求,但是按照合同中的規定他只能拿到70多元的損失。律師稱,此規定對購房者不公平。
多次通知拿鑰匙就是拿不到
3日,奎文區的劉先生反映,2012年他和家人看好和揚·英郡的一套建築面積84.38平米的新房,該房每平米的價格為4200元左右,『開發商還可以提供首付分期的政策,首次只需要交3萬多元,其他的首付款可以在以後分次交付。』劉先生說,他感覺這套房比較符合他的要求,隨即交納購房款,買下了該房。
根據合同的規定,劉先生購買的房子在2013年10月31日前交房。但是劉先生卻沒能按期拿到鑰匙,『去年年底也沒有交房的消息,今年5月、10月份接到將要交房的消息,但是最後也沒有了音訊,到現在都沒有拿到鑰匙。』
『施工沒有完成,無法交鑰匙。』劉先生到售樓處諮詢,多次得到這樣的回復,最終失去了信心,決定退房。3日,記者來到濰州路的和揚·英郡小區,原來的售樓處已經不見,目前附近的和揚·萬悅城售樓處負責接待和揚·英郡的業主。劉先生所購買的6號樓依舊在施工中,幾名工人在工地上涂抹外牆。
想要退房只能拿到70多元賠償
劉先生說,他現在已經擁有了購買另外一套房的能力,所以決定不再等下去,遂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然而,劉先生多次與和揚·英郡的工作人員協商,卻總是找不到一個能做主的人,『一次也沒能見到他們的領導。』
在劉先生的購房合同中,其中有規定:逾期超過9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
3日上午,記者跟隨劉先生來到和揚·英郡小區的開發商和揚實業公司的辦公地點,劉先生帶著一份《退房通知》希望工作人員能夠予以解決,但是這次又無法找到能夠處理該事的領導。最終,劉先生將《退房通知》交給工作人員,等待多時後離開。
和揚實業工作人員稱,劉先生如果執意退房,她們可以將劉先生的意願轉達給領導,但是根據合同中的規定,『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因此劉先生只能拿到總計約70多元的賠償。
退房成功案例幾乎為零,律師稱購房合同不公平
在記者采訪中得知,因為劉先生在購房時是貸款購房,因此在劉先生退房前還需要還清所有的貸款後,纔能從開發商處得到購房款的本金,而銀行貸款產生的利息也將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開發商違約,我纔不得不退房,而且合同中也有規定,為什麼產生的損失我來承擔,開發商只賠償70多元就沒有責任了嗎?』劉先生提出自己的疑問,他認為他貸款原因是購房,開發商的責任不可推脫。
記者調查發現,雖然延期交房情況不少,但是極少有市民在提出退房要求後實現。4日,記者諮詢濰坊海川企業法律顧問有限公司律師胡光輝,他告訴記者,購房合同中的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萬分之一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明顯過低,對買受人是不公平的,退房時應該按照實際損失對賠償進行重新評估,『買受人貸款購房的利息,應該由延期交房的開發商賠償。』
胡光輝律師稱,現在有部分開發商和銀行簽訂《回購協議》,該協議是就在購房者獲得房子的產權前,退房或者不償還貸款時,開發商將承擔一定的責任,『雖然是消費者貸款,但是開發商也承擔著擔保人的角色,且退房因開發商延期所致,有責任承擔因延期交房導致購買者退房導致消費者產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