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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任磊磊攝
本報見習記者張颯特本報記者任磊磊
近日,家住文匯花園的王先生給本報『有事您說』打來熱線反映,稱自己入住該小區四年,開發商曾代收了小區業主所交納的房屋維修資金,但是至今未交至維修資金專戶。另外,王先生還反映開發商逾期交房,卻一直不向業主賠付違約金。2日,針對王先生所反映的情況,記者進行了調查。
業主反映>>
維修資金早已交上
但錢一直在開發商手裡
王先生於2010年10月以總房款約46.7萬元買了這套房子和配套車庫,並於同年開發商代收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共計14156元。王先生介紹說,當時開發商是按照預收總房款的3%來收取的這筆維修資金。據他了解,他居住的4號樓的40戶業主都向開發商交了維修資金。
近期,王先生來到商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下設的住宅維修資金辦公室,查詢小區維修資金專戶裡有沒有這筆錢,竟然發現,4號樓40戶中只有兩戶維修資金入賬,其餘業主的錢並沒有入賬。『光我知道的我們4號樓交的維修資金總數就有四五十萬。我們已經交了四年了,開發商竟一直沒有交到維修資金專戶裡。』
另外,王先生在網上查詢發現,根據濟南市出臺的維修資金相關政策規定,在《濟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未設電梯的多層房屋按每平方米60元的標准交存。如果按這個標准,自己的房子只需要交9838.8元即可。『當時交錢的時候,是按照預售房款收的錢,開發商說這筆錢多退少補,但是現在錢也沒交上,多交的錢也沒有退回來。』
逾期兩個多月交房
開發商拒付違約金
據王先生介紹,他於2010年10月13日與濟南長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上規定的交房日期本應為2011年12月31日,而王先生直到2012年3月25日纔拿到鑰匙,超出了規定交房時間兩個多月。『按照合同,如果延期交房30天以上,開發商應按總房款的1%向購房者賠付違約金,但是我多次討要這筆錢,開發商一直不給。』王先生告訴記者。
記者了解發現,王先生所居住的文匯花園4號樓的40戶業主幾乎都遇到了逾期交房的事情,短則兩三個月,多則長達一年之久。據業主反映,開發商在給業主辦理房產證時,將購房合同收上去,業主在領到房產證的同時,卻沒有再見到購房合同。『開發商負責人說,有了房產證,購房合同就沒有用了,上面的條款也就作廢了。』王先生說,因此所有被逾期交房的業主都沒有收到違約金。
據濟南長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姓負責人介紹,目前他只負責房屋建設以及工程監理事由,有關合同方面的事情已經由物業公司接手。截至記者發稿時,物業方面對逾期交房所產生的違約金問題一直沒有給予答復。
開發商說法>>
維修資金收費標准不一
不知該按哪個標准交存
王先生說,自己跟其他幾位業主曾多次找到開發商負責人,催促他們趕緊將錢交到維修資金專戶裡,並將剩餘款項退還,但是開發商方面一直不予回應。2日下午,記者跟隨王先生和幾位業主來到位於鑫源路附近的濟南長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見到了開發商張姓負責人。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文匯花園4號樓交房時,開發商的確是按照預收總房款的3%向業主收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這個收費標准是根據當時的政策執行的。『因當時商河縣的維修資金制度不完善,所以錢收上來後,一直沒有交。』今年濟南市纔出臺了新的維修資金收費標准,按照60元/平方米收取,他們拿不准到底該按照哪個標准去給業主交存。
『不管按照哪一種標准交,多收取的錢以後會再退給業主。』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商河縣還沒有明確規定到底按照什麼標准執行,因此這筆錢一直存放在開發商手裡。
為什麼4號樓卻有兩戶的維修資金已經存入了維修資金專戶?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由於這兩戶業主於近日新辦理了房產證,按照新的政策先把錢交到維修資金監管專戶纔能辦理房產證。
住建部門回應>>
多次督促開發商交存
開發商卻一直沒有交
隨後,記者來到商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下設的住宅維修資金辦公室了解情況。據一位工作人員介紹,該開發商曾經來諮詢過到底該按總房款3%交費,還是按60元/平方米交,工作人員表示,按照哪種方式交都行,錢都是入到維修資金專戶進行統一監管,但是開發商隨後卻一直沒有交上這筆錢。
據了解,維修資金辦公室工作人員也曾多次督促該小區開發商交存維修資金,但是不知道什麼原因,開發商一直沒有交存。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商河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辦公室對維修資金賬戶只是起到監管作用,對於遲遲不上交維修資金的小區物業或者開發商,只能起到督促的作用,並沒有強制執法權。
律師觀點>>
不按合同賠付違約金
業主可起訴開發商
針對業主反映的拿不到逾期交房違約金一事,記者諮詢了山東舜凱律師事務所的郭強律師。郭律師表示,開發商收上合同給業主辦理房產證後,不但不歸還購房合同,還對合同中規定的逾期交房應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一事矢口否認,是錯誤行為。原則上,購房者在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保留與否意義不大,但如果涉及到違約金,開發商應按照合同裡規定的違約金賠付方式賠付給業主,如果開發商以任何理由拒不賠付,則業主有權對其進行起訴。
關於開發商不上交維修資金一事,郭律師表示,開發商以不知道該按照哪個標准繳納為由來敷衍業主,是推卸責任的做法,錢沒有上交到監管部門,很可能是開發商將業主的錢挪為他用,是違法行為。同時,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開發商盡快上交維修資金,有必要時可出具催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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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於2010年6月頒布實施了《濟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新辦法與2001年的《濟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調整了維修資金繳存的標准,由過去按房價3%交存變為別墅每平方米20元,未設電梯的多層房屋每平方米60元,設有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同時明確了業主補交、續交等制度和措施。
新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資金管理制度,明確由專門的機構負責維修資金日常監管工作,在倡導業主自我管理的前提下,細化了業主自我管理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業主委員會管理維修資金的監管措施,以防止出現業主委員會成員挪用資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