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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界定“外來人口來穗目的”?來穗人員不登記是否要被罰?
答:由出租屋管理員根據出租屋日常巡查發現的情況,結合市民羣衆提供的線索,以及來穗人員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加以界定。
流動人口未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來穗人員如何辦理居住登記?
答:來穗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辦法:一是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所在街道(鎮)或者社區(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二是可通過出租屋屋主或用人單位安裝的流動人口自助申報系統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三是在流動人員出租屋管理員上門日常巡查出租屋時向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3.就醫、出差、旅遊、探親的來穗人員是否要居住登記?
答:就醫、出差、旅遊、探親的來穗人員已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且辦理住宿登記,不需再重複居住登記。
4.出租屋屋主在3個工作日內不報送來穗人員基本信息是否要處罰?
答:出租人未按照規定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或者流動人口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促成租賃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不辦理租賃備案或不通過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是否要處罰?
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接受租賃委託的房屋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報送房屋租賃情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1萬元罰款。
6.個人居住登記的信息安全誰負責?
答: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部門、掌握來穗人員信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通過查詢瞭解到來穗人員信息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因泄密造成來穗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的通告》有沒有法律依據?是怎麼制定出來的?
答:《通告》內容是摘錄梳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廣州市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居住登記的條文,沒提出新的規定要求,完全按照上位法要求去做。《通告》徵求了公衆意見,按程序經市府法制辦審查通過,並經市政府11月10日審批同意,以市政府名義、普發文形式,向全社會發布實施。
8.覈查登記工作結束後是否還繼續開展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
答: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制度已實行了十多年,是開展服務管理的有效措施。但因爲來穗人員流動性大,需要持續、常態化的登記管理,靠突擊式或集中式的登記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來穗人員底數不清的問題,希望通過這次覈查登記工作,各地各部門對來穗人員和出租屋信息登記建立制度,制定配套政策,將居住證和享受公共服務掛鉤,形成工作合力,固化好的經驗做法,建立信息登記長效機制,使來穗人員和出租屋信息數據始終保持準確、鮮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