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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起出租“膠囊房”案件,武漢市房管部門首次召開聽證會,擬對出租人處以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今年一季度,江岸區房管局接到舉報,江大路有人將房屋違規分割後出租。經現場勘查,房東將原設計爲三室二廳一廚一衛房屋,拆改分割成5間帶有廁所的住房出租。
按照《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出租住宅房屋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江岸區房管局分別於2014年3月6日、5月7日向出租人送達了停止租賃行爲的整改通知書,但至今未予改正。
江岸區房管局表示,下一步將就聽證會查明事實進行評議,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2013年10月,武漢市對出租“膠囊房”行爲開出首張罰單——向武昌區三角花園6戶共9處“膠囊房”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各處以3萬元的罰款。但這次經過聽證會後,再作出最終處罰決定,湖北惠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童長春認爲,這體現出相關部門的執法行爲更加嚴謹規範。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