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對《成都市建築物名稱備案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從建築物名稱備案範圍、備案名稱標準等各方面進行了完善。其中規定,建築物名稱應使用規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數字和標點符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