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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臺區某村辦企業經理崔某,採用虛開發票的形式,將138萬元公款據爲己有,並用其中的115萬元爲自己購置了一套房屋。在被紀委約談其他事情時,崔某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日前,崔某因犯職務侵佔罪被豐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崔某曾任豐臺區樊家村村委會委員,2009年1月被任命爲村辦企業的總經理。檢方指控,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間,崔某利用其擔任村辦公司經理,負責管理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將公司款項共計138萬餘元存入個人賬戶中佔爲己有,並2011年4月使用其中的115萬餘元爲自己購置房屋一套。
崔某的案發是源於上級單位對其離職審計時發現的問題。2012年10月,上級單位發現崔某非法將集體土地對外出租,遂決定免去其經理職務。對其進行離任審計時,公司發現崔某有套取單位現金私分的行爲,便將情況反映到紀委。2013年春節前,豐臺區紀委找到崔某瞭解情況,崔某主動交代了侵佔單位公款的事情,並把全部138萬元公款交給紀委。
崔某到案後供述,2009年1月其被任命爲公司經理後,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是村辦企業,經營範圍是從商販和市場購買蔬菜後給各大飯店送蔬菜。
崔某說,2009年12月左右,他要求公司會計把實際貨款和多開的貨款分別開具支票,並把多開的138萬找人兌付出來,存在自己的銀行卡內。2011年4月,崔某從這筆錢款中取出115萬,在大興區買了一套小產權房子,剩下的錢和利息依然存在自己的銀行卡里。案發後,崔某承認,自己拿這筆錢的時候,就沒想過再把錢還到公司賬上。
庭審中,崔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職務侵佔罪沒有異議。辯護人認爲,崔某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具有自首情節,能主動退還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判處崔某緩刑。
法院審理後認爲,崔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應予處罰。鑑於崔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還全部贓款,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記者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