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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權威渠道獲悉,針對地方政府收購商品房具體操作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擬出臺收購商品房用於保障性住房指導意見,對地方政府回購或回租普通商品房分類做出具體要求。(《經濟參考報》)政府收購商品房須強化監督,第一應出臺監督細則。每一宗商品房的團購,是怎樣公開競標的,有多少單位參與競爭,房價是如何覈定的而怎樣體現“低於市場零售價”,且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及具體經辦人姓甚名誰等,應該一一記錄於檔案裏,以便日後查考。第二應開門監督。政府收購商品房,光靠少數紀檢、監察官員關起門來監督不行,包括保障房供應對象,應該歡迎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加入監督隊伍。與此同時,還要將“購買信息+監督信息”詳細公佈於大衆,以防“黴變”。張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