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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與我省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相比,草案修改稿在規範聽證程序、提高補償標準、細化評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較大進步。
草案修改稿規定,對被徵收住宅的補償,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價格評估確定。對被徵收非住宅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價。
省住建廳廳長宋軍繼表示,“對住宅的補償按所處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場價評估確定,這要高於國務院徵收條例確定的補償標準。這樣可確保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體現了條例保障和改善被徵收人居住條件的立法宗旨。”
而對非住宅房屋,草案修改稿規定按不低於所處區位二手房的市價評估確定,這與國務院徵收條例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保持了一致。
徵收個人住宅,如果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於四十五平方米建築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徵收補償方案能否得到被徵收人的支持和認同,這往往是拆遷中的矛盾焦點。根據草案修改稿的規定,被徵收人的意見或可藉助聽證程序解決。草案修改稿第14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半數的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政府應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草案修改稿同時規定,禁止任何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建設單位違法參與搬遷活動的,由房屋徵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負責監督,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記者高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