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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據長沙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下發了《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未來長沙職工公積金可以提取用於支付房租。
《通知》將自2014年12月18日起執行,其中規定,職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和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年可以申請提取一次,每次額度不能超過上年度匯繳額的50%。同時,在長沙連續繳存公積金6個月即可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長沙購買自住住房的,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也可申請公積金個人貸款。此外,通知還明確規定,為切實減輕貸款職工負擔,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擔保收費。
根據《通知》,若可以取消『擔保費』,在長沙用市直公積金買房,若公積金貸款額為100萬元,100萬元乘以0.5=5000元,這意味著購房者即可節省5000元擔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