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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達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房產糾紛案。
達州女子張梅一直在廣東務工,多年工作下來也有了一點積蓄,她便想買一套房子。2009年4月,她委託父親張海幫忙去選房子。張海在達州市南外鎮選定了一套房屋,張梅便準備以按揭方式將房子買下來。“因爲當時我人在廣東,沒法回來籤合同、辦理按揭手續這些,所以就想以我父親的名義買房,錢仍由我付。”可是一諮詢才得知,因爲張海已經年滿61週歲,銀行不同意以其名義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於是,張梅找到姐姐張麗,希望以她的名義買房。她說,都是親姐妹,所以信得過。張麗同意了妹妹的請求,並表示一切都會辦好。房子談定後,張麗夫婦一起前去籤合同、辦理按揭,一切都很順利。房子到手後,想到張梅一時也不會回來,房子反正也是空着,夫妻倆就住了進去。這期間,張梅如當初約定那樣每個月按時將房貸打入姐姐的賬戶,讓銀行直接劃錢。直到2014年3月,張梅從廣東回到老家找到張麗,希望姐姐將房子過戶給自己,不料卻遭到了拒絕。張麗告訴她,這房子是她和老公一起買的,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合同是我們籤的,按揭是我們辦的,連貸款也是我們在還,銀行每個月是有記錄的。”姐姐的話讓張梅無言以對。“本是一家人,沒想到她還打起了我的主意。”吃了幾次閉門羹,張梅只好求助於法院,希望要回房屋所有權。
法庭上,張麗出示了房產證,堅稱房子是自己和老公買的。但辦案法官表示,房屋產權證書僅是證明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據之一,不是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唯一的、絕對的證據,當第三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享有房屋所有權時,應當按照證據認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隨後,法院一審依法判房屋歸張梅所有。張麗不服判決,訴至達州市中級法院。
昨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獲悉,法院二審駁回了張麗上訴,維持原判。時隔半年,張梅終於要回了自己的房子。黃玉沾記者王華逸(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