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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賣房給弟弟,約定十年後過戶。如今,姐姐反悔,要求弟弟騰退房屋。無奈,弟弟曾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姐姐曾女士夫婦賠償經濟損失。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2003年8月8日,曾女士家因宅基地拆遷獲得昌平某小區的安置房,之後該房屋一直由弟弟曾先生居住。曾先生訴稱,姐姐曾女士在2003年8月就以14.76萬元的價格將該安置房出售給自己,並已支付了部分房款。姐弟倆商定在房屋交付的十年期滿之時(即2013年8月)再進行過戶。基於直系血親關係,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未進行書面約定。但2013年2月,姐姐曾女士家利用法院調解的形式,將該安置房屋過戶至其兒媳名下,後其兒媳起訴曾先生要求其騰退房屋。曾先生要求曾女士夫婦賠償經濟損失。
曾女士辯稱,自己並沒有將房屋賣給弟弟,只是一直出租給他使用,當時付的錢就是租金,並不是部分房款。而且房子現在已經不是自己的了,在2013年2月已經通過法院調解過戶給了兒媳婦。因此,不同意弟弟的訴訟請求。本案將擇期宣判。(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