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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報記者蔡佩瓊通訊員謝婷
情到濃時,情侶一起買房爲未來婚姻構建幸福窩,然而不少情侶還未走到婚姻就已勞燕分飛,房產成爲兩人在法庭上劍拔弩張的主因。記者從福田法院瞭解到,近年來出現了大量同居期間房產糾紛訴訟。深圳作爲一個流動人口密集的城市,“前”情侶遇到了房產糾紛怎麼辦?婚前買房有沒有法律保障?帶着這些問題,昨日,記者採訪了福田法院辦案法官。
典型案例
男方買房登記準丈母孃名下
40多歲曾先生和20多歲肖小姐曾經是情侶,從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親羅女士年紀還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羅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糾葛十分複雜。
據曾先生說,爲了結婚,曾先生出資150萬讓肖小姐、羅女士買房準備結婚用,另外還出資80萬元讓肖小姐、羅女士回江西老家購買房產。而這套結婚用房卻登記到了羅女士的名下,因爲羅女士擔心女兒吃虧,堅持將房產先登記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監督男方。於是問題來了,買房後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難以維繫,最終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麼辦呢?最終,曾先生一紙訴狀把肖小姐、羅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歸還房產和購房餘款。
法院在審理該案中,查證了涉案多人的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認定購買涉案房產確實是由曾先生出資的。而這套登記在羅女士名下的涉案房產,法院也認定曾先生應該爲實際所有人。法院認爲,曾先生作爲一個工薪階層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將價值150萬的房子作爲禮物贈與兩母女,而即使是贈與,也應該算是有附帶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爲條件的贈與,而在未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因條件未能成就,因此所涉贈與關係應予解除。
法院最終支持曾先生的訴求,判決涉案房產歸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羅女士返還購房餘款90餘萬元及利息。
共同出資購房登記女方名下
香港人薛某和廣東人鍾女士是一對情侶,兩人年紀相差了20歲,在福田區漁農村同居多年。2006年,兩人在漁農村買了一套房產,其中薛某出資26萬,鍾女士出資24萬,房產證上寫的是鍾女士名字。
後來,鍾女士離開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兩間進行出租,而兩人的感情也隨着分居最終走向了破裂。2013年,鍾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鬧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爲,案涉房屋登記在鍾女士名下,薛某雖然主張其才系房屋真權利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在購買時兩人對權屬有明確約定。因此法院認定鍾小姐系涉案房產的權利人,判薛某將涉案房產返還給鍾小姐。
法官說法
約定優先誰出資誰享有
同居房產糾紛錯綜複雜,是目前司法上的一個難點,對此,記者採訪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審法官楊震。
楊震法官告訴記者,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與婚姻家庭法相關聯,但在我國目前的立法體例下,尚不能適用婚姻家庭法的規則進行處理,畢竟,同居者並非都有結婚的意思,即使是有婚意的同居,該婚意也缺乏強制性的約束力。
楊震法官認爲,首先應當堅持約定優先的原則,如當事人對房產的權屬有約定,在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就應當先行適用該約定;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誰出資、誰享有的原則進行權屬認定和分配。同時,對於沒有出資、但實際上對同居期間的生活、家務等方面投入過多的一方,可以考慮公平的原則予以適當照顧。
法官還提到,如何認定雙方有婚意,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對外的稱謂、有無舉辦“婚禮”、有無採取訂婚等行爲以及同居時間的長短等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