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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員劉某在收取客戶服務佣金後,謊稱交易未成交,多次將佣金據爲己有,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日前,寶山區檢察院以職務侵佔罪將劉某提起公訴。
2011年,劉某應聘爲上海一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員。1年後,他被公司任命爲分店負責人。不久,劉某發現公司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員工在收取中介服務費後,只要不將交易上報公司,便可將中介費私自截留。
2012年底,伍先生通過劉某任職的房地產經紀公司居間服務,購得房產一套。交易完成後,伍先生向劉某支付1萬元居間服務費,劉某向伍先生手寫了1份收據。按照公司財務管理規定,劉某在收到客戶服務費後,應開具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並於24小時內將款項打入公司專用賬戶內。劉某向公司稱交易未成功,伍先生也未支付中介服務費,之後便將伍先生支付的1萬元中介服務費佔爲己有。
由於公司未發現異常,劉某的胃口和膽量越來越大。接下來的兩年時間裏,劉某利用各種機會伺機作案。直至今年4月,公司在整理賬務時發現劉某所在分公司的賬目存在異常,通過多番調查後認定劉某有侵佔公司中介款的嫌疑,便向警方報案。到案後,劉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截至案發,劉某採用上述方式共計作案6起,累計侵吞公司的居間服務費11.9萬元。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劉某利用職務便利,虛構交易未成功的事實,侵佔公司的居間服務費,數額巨大,其行爲已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檢察官提醒】
房產中介公司開設和招聘的門檻都不高,中介人員又大多按照業務量進行提成,責任心及業務操作規範程度都有待提高。對此,中介公司應加強財務管理,嚴格管理員工,保障客戶權益。房東和買房者到中介公司時,有必要詳細詢問中介方能夠提供的服務並問清收費標準;支付中介服務費時,應要求對方出具蓋有公司印章的正規收據。(記者欒吟之通訊員張念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