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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介紹,江先生與開發商口頭約定以優惠價購買一間期房商鋪。然而,全款付清後商鋪沒能如期拿到;開發商方面則矢口否認雙方存在買賣關係,拒絕退款。江先生只能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2004年,江先生得知自己居住的小區即將開發新樓盤。在物業經理的牽線搭橋下,江先生結識開發商董事長暨法定代表人林某。通過協商,林某同意江先生以優惠價購買一套面積約爲100平方米的商鋪,價格暫定爲100萬元。
不料,2009年林某去世。2013年,江先生得知新樓盤被交由其他公司開發。江先生要求開發商退還已給付的100萬元購房款,卻遭拒絕。
楊浦法院審理後認爲,林某與江先生訂下口頭合同的行爲屬於權限範圍內的職務行爲,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最終,判決開發商向江先生返還購房款10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沈建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