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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印發《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凡屬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裏使用液化石油氣,嚴禁堆放的物品或停放的車輛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2公斤以上規格的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該《規定》明確,北京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在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爲。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嚴禁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規定》要求,物業公司應當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並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同時,還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爲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記者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