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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兩口辦贈與公證房子只給女兒
本報訊(記者何興麗張雪地) 『我女兒和女婿不和睦,如果我們去世後女兒繼承了房產,萬一和女婿離婚了,房產還得分給女婿嗎?』11月的一天,哈爾濱公證處來了一對老兩口,說想把房產贈與女兒,特地來諮詢。工作人員推薦他們辦理贈與公證。據了解,贈與公證是今年市民辦理的最多的公證項目,截至10月底,2014年該處已辦理該類公證近百件。
老人想把房子給女兒又怕女婿離婚分割
這對老兩口是劉大爺和他的老伴。據劉大爺介紹,他們夫妻有兩個孩子,兒子事業有成,已經定居國外。現在他們的生活都由女兒照顧,女兒挺孝心,『可就是女婿不省心,對家裡不管不顧,沒事兒就和女兒大吵大鬧。』劉大爺和老伴懮心地說,希望自己去世後,女兒能生活得更安穩些。
因此,兩位老人想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可是又怕女兒女婿婚姻不穩定,將來鬧離婚而分割房產。老兩口現在到公證處諮詢,有什麼辦法既能把房子給女兒,又不讓女婿分走一半,『還有,房子給女兒,是否需要兒子同意,他是不是得從國外回來呀?』
律師分析
黑龍江太學律師事務所王思遠律師分析,建議劉大爺夫婦盡早與女兒辦理房產更名手續,否則一旦贈與人在房產更名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將有可能使老人將房屋遺留給女兒的心願落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市民提問一:贈與公證與遺囑公證區別?
一、生效時間不同。贈與公證後,當事人進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合同成立和生效時間;遺囑公證後,當事人在遺囑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僅證明遺囑成立,遺囑書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同時還要考慮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在其死亡時是否存在,該遺囑是否為生前最後一份有效公證遺囑等。
二、享有的權利不同。贈與公證後,贈與人不能單方解除贈與合同,須和受贈人共同到公證處解除;遺囑公證後,立遺囑人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可隨時到公證處撤銷、變更遺囑。
三、主體范圍不同。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立遺囑人只能為公民。
市民提問二:怎麼進行贈與公證?
以上述案例為例,辦理贈與合同所需材料:1、劉大爺及其老伴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2、劉大爺女兒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其與老人的親屬關系證明;3、贈與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4、贈與合同雙方(劉大爺及老伴、女兒三人)共同到公證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