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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提供的價格保密『承諾書』。
樓盤入口處廣告
(湘熙水郡新建住宅上紅底黃字的巨幅廣告。)
在樓市下行的時候,一些樓盤以『團購』『清盤』等理由降價或變相降價銷售本無口厚非。然而此舉卻一再引發難以協調的矛盾,降價的背後也隨即遭到更多質疑。
『還沒細算,損失應該有十幾萬了,半年時間不到每平米降了1000多元。』近日,長沙湘熙水郡的業主集體在紅網消費維權連續發帖投訴稱,5月份,其以6300元/平米的價格購買了湘熙水郡項目一期住宅,但是沒想到幾個月之後,房價就跌了一千多元。
更讓業主們不可思議的是,他們發現開發商賣房時竟和新購業主簽訂了房價保密協議,以低於以往近千元的單價『偷偷』銷售。
業主:
半年時間樓盤降價千元新業主買房要簽『保密協議』
10月30日,給記者打來電話的業主胡先生,稱自己是湘熙水郡第一批買房的業主之一,當時購買的是位於20棟125平米的房源,單價6680元/平米。僅半年時間,房價跌至5300元/平米左右,且還能任意選購更好樓棟,更好的戶型。
『具體多少錢,我也不清楚,因為他們都要求業主簽保密協議的,這些業主都不敢出來說。』該業主向記者肯定,房子大幅降價了絕對沒錯。為此,還有部分業主組織起來,在最近的周末去售樓處向開發商抗議過,但開發商一味采取拖延、敷衍的態度,對於業主的質疑都是『這不可能、那不可能』。『這房子纔買了沒幾個月,要等到明年年底纔能交房,可現在一下就損失了十多萬,我們這都是血汗錢啊。』胡先生氣憤地說。
湘熙水郡位於長沙市岳麓區洋湖大道與瀟湘大道交匯處,毗鄰湘江沿江風光帶,地理位置優越,在長沙市房產政務信息網查詢,目前項目均價5900元/平米。而洋湖垸其他主要在售同類型樓盤均價多在6500元/平米以上。由於性價比較高,該樓盤吸引了不少購房者。
另一位『老業主』廖先生告訴記者,他朋友前不久也買了湘熙水郡的房子,並且開發商要求簽保密協議,如果透露最終成交價,就要取消折扣按原價補償,『封口令』立竿見影。
『置業顧問說是跟湖大、湘雅、電力系統等單位有團購,內部員工可享受85折優惠,但實際上也就是一個借口,其實是降價了。』廖先生認為,開發商這種行為,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規律。
記者加入該樓盤業主QQ討論群得知,雖然很多業主在打聽最新價格,但很少有新業主透露價格。更爆料者稱,兩位購買了同一棟樓、同一樓層、同一戶型、緊鄰著的兩間房,購房的價格也不同,而兩人的購房時間相差不到兩個月。
開發商:
房價未降85折為『內部員工價』
賣房、買房需要『偷偷』,還要簽保密協議,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有什麼不能說的秘密嗎?10月31日,記者驅車經過洋湖大道,遠遠就能看到掛在湘熙水郡新建住宅上紅底黃字的巨幅廣告;『一線江景房,團購85折。』
『只有湖南電力系統直屬公司員工纔有這個優惠,其他都是沒有的,這個原來是85折,活動已經結束了。』記者以普通購房者身份來到營銷中心向銷售人員詢問85折優惠幅度時,一名王姓置業顧問表示。
不過,在記者表示出很強的購買興趣後,這位銷售人員口中的優惠,開始有了一些松動。『樓層不同價格不同,雖然現在有一些優惠,但目前要拿到像內部員工一樣的85折還是比較困難的,如果你確定要買,我可以跟領導去申請一下,但必須要簽一份「承諾書」不得對外透露購房價格。』
隨後,該售樓員給記者推薦了一套位於20棟10樓125平米的房源,以享受當前普通折扣團購9折優惠計算,折後單價6027元/平米,總價75萬,若是按照『內部員工價』85折計算的話,單價僅5600元/平米左右。記者注意到,該房源與比此前胡姓業主購買的樓棟及面積一樣,但房屋總價卻足足少了13萬多。
當記者詢問樓盤單價是否比開盤時下降了時,該售樓員立即回應『沒有的事』,她介紹目前項目在售的為6#、16#、17#、20棟高層房源,而除了16棟價格低一些之外,其他樓棟均價在7000元/㎡左右,近階段房價沒有什麼波動。
10月31日下午,記者撥通了開發商一楊姓負責人的電話,他表示讓項目營銷經理給記者回復,隨即掛斷了電話。但截至發稿記者未接到開發商方面任何回復。
律師:
履約查證說得容易做起來難
事實上,每當樓市行情不景氣的時候,類似於『內部員工價』這樣的特殊促銷招數就會多起來。但與業主簽署所謂的『價格保密協議』是否合法?紅網聯動律師、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律師王歡表示,履約查證說得容易,做起來難,從法律的角度,並未規定不能簽『保密協議』,其根本是擔心業主缺乏契約精神,法律並不支持『降價鬧事』行為。
至於『保密協議』的履約問題,如果購房者真的泄密,開發商如何舉證?王律師認為,在當今這樣網絡發達的時代,論壇,微博、朋友圈各類社區工具泛濫,如何查證業主『泄密』,即使有上天入地的本事,恐怕也難堵眾口,事實上很難起到約束作用。
『開發商若因資金問題,對開發的房產進行降價處理,是一種市場行為。』王律師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行為是開放性的,市場主體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益,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可。針對降價補償問題,按照法律中顯失公平的原則,若社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一方可向法院請示變更合同。在房屋買賣中,重大變化通常被認為為價格下降超過30%,業主即可向法院提出變更合同的申請。
本案中降價千餘元尚未達到30%的條件,如消費者要規避此類情況的發生,在其購房時應和開發商簽訂補充條款中規定達到某降價程度後對方如何賠償,只有這種具備法律效力的條款纔能讓業主得到法律保護。(記者鄒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