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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發津國土房管【2014】225號文件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同時廢止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和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文件。
據悉,天津市津房置換有限責任公司將於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規定爲承租人辦理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回購及代理轉讓手續。“該辦法“中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回購及代理轉讓手續變更的內容包括:
第十六條:“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徵得配偶、同戶籍近親屬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
第十七條:“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房管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公有住房。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公有住房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等業務的,應當徵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
以上規定中需提交材料包括:申請書、申請人戶籍薄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圖章、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協議書、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等;
解讀:即公有住房承租人自2014年11月1日起辦理公有住房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手續需提交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協議書。近親屬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外)孫子女、(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關於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和《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同時廢止。
解讀:自2014年11月1日起辦理公有住房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手續全部交納置換代理費,廢止依據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文件對符合置換條件(有去向)房屋收取置換代理費的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