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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維修金是商品房的“養老錢”。據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物業維修資金研究專業委員會的不完全統計,自1998年開始實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至今,我國收繳的維修資金已經達到5000億元左右的規模。近年來,隨着許多建築物逐漸進入“中年維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啓用維修資金,但業主們卻面臨申請手續繁瑣、過程艱難的困境,這筆龐大的資金因此被稱爲“沉睡的資金”。
住宅維修金屬於業主所有。爲了避免業主在房屋維修中的意見分歧和資金徵收的困難,在商品房銷售時由開發商先行向業主收取,並轉交政府所屬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保管,這也無可非議。然而,房管部門卻心安理得地將這筆資金長期佔有,並且在不告知業主的情況下進行“錢生錢”的投資理財。住宅維修金成爲代保管者的“天鵝肉”,而業主的利益則受到長期的侵犯。很多小區的維修金在房管部門的賬戶上“沉睡”多年,實際上已成爲一筆糊塗賬。
維修金的這種異化,關鍵在於政府職能部門的手伸得太長,導致維修金的權力所屬出現錯位。按照規定,業主要動用這筆維修金,先要由其小區所在的業委會形成決議,但現實的狀況是很多小區在組建業委會的過程中就頗費周折,由於政府相關部門對業委會建立有審批權,導致一些熱心維護小區業主權益的人不能進入業委會,業委會的建立面臨重重困難,維修金的使用也就無從提起,而房管部門則樂見其成。在這個過程中,關鍵還是在於政府的越權,對小區的事務干涉過多。
即使是小區業委會組建起來以後,小區居民要啓用維修金,仍然面臨複雜的申請手續。按理來說,業委會建立以後,這筆錢就應該移交業委會,但房管部門卻又會以種種理由推諉、拖延,其理由無非是隻有政府機構才能管好這筆錢,而業委會的自治會出問題。但事實已經證明,在缺少監督的情況下,政府部門並不比業主自治有更多的自覺性,相反倒是由於有了政府權力的支撐,其侵犯業主權利更可爲所欲爲。
因此,要治理圍繞着維修金所出現的問題,關鍵在於需要“還權於民”的制度革新。首先,政府對小區業委會的審批權應該取消,業委會的組建要由小區業主自己說了算,政府則應尊重小區業主的意願,相信小區業主的自治能力,推動小區業主推舉業委會人選。其次,在業委會組建起來以後,房管部門必須幫助業委會建立專項的維修金賬戶並及時移交資金,對於那些已經在房管部門“沉睡”多年的維修金,房管部門還必須以誠實的態度向業委會公開賬目,對於已經挪用的資金應該及時返還。
當然,在業委會管理維修金後,如果缺少監督,同樣會發生其內部人員挪用甚至貪佔資金的問題,這也是小區業主在維修金使用上最爲擔心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爲業委會建立起賬目公開制度,讓業委會的資金運用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在這方面,政府相關部門需要運用好政府所具有的監管權力,積極展開事中事後監管,爲全體業主建立起維修金使用的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