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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收費新規明起實施變更物業費的程序與徵求意見稿有所不同
本報訊(記者黃江潔)明天起,《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將正式實施。別墅,即地面建築層數小於或等於3層的住宅物業,將實行物業服務費市場調節價。此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若物業服務費需要變更或調整,必須“雙過半”,即專有部分佔建築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而需要突破政府指導價標準的,則必須在成立業主大會後進行。
別墅物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根據新規,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其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而別墅,即地面建築層數小於或等於3層的低層住宅、業主大會成立之後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以及其他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則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市場指導價範圍內,根據物業服務的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則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調整物業費程序基本未變
據悉,今年8月份,市發改局就對現行物業收費管理政策進行修訂,並徵集社會意見。當時,徵求意見稿中有一大變化,即“物業服務雙方如需變更或重新調整約定合同中規定的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或20%以上業主聯名可向當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然而新規出來後,卻刪除了這條內容。按照新規,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需要調整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的,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重新約定後執行。這也意味着,新規對於變更物業收費標準的規定,其程序和原來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對於需突破政府指導價調整收費標準的,須按規定成立業主大會後進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事後備案制度。物業服務收費變更或重新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需在調整後10天內向市發改局備案。
物業費按月收不得預收
此外,《通知》還對物業服務收費的很多細節,進行了明確。例如,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築面積按月計收,除業主自願外,不得預收。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爲準,未辦房產證的則以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面積爲準。
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水電氣等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押金等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規定,小區實行出入證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爲業主免費提供每戶至少3張出入證,補辦出入證的工本費標準由市發改局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