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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張先生今年5月駕駛出租車行駛到海淀區一小區門口附近時,被小區內一棵樹折斷的樹枝砸中,造成出租車損壞。張先生遂起訴該小區物業公司,索賠修車費、誤工費等共計5000餘元。今晨記者獲悉,最終海淀法院判定物業公司賠償張先生維修費、誤工費共計3000元。
庭審中,張先生認爲該小區物業公司對樹木未盡到管理責任,理應賠償。而該物業公司認爲,事發當天颳大風,事發時瞬時風力甚至達到9級,當天附近還有大樹被風颳倒,因此這屬於不可抗力,物業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爲,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颱風、戰爭等。此案事發時瞬時風力雖達到9級,但尚未達到自然災害級別,故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因此,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物業公司需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此沒有過錯,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考慮到事發時還有其他樹木傾倒,且涉案樹木本身長勢良好,樹幹未見明顯病蟲害和枯枝朽木,因此大風天氣對於涉案樹木的傾倒確具有部分原因力,應可酌情減輕物業公司的責任。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的,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類侵權屬於特殊侵權,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發生林木折斷的事實時,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過錯。而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免責,需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一般來講,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證明其對林木的安全維護和防止危險的發生已做出充分努力。同時,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也是常見的免責抗辯理由。
冬季提示
北京即將進入冬季,大風天氣逐漸增多,而林木在冬季一般處於休眠狀態,枯枝朽木數量也較之春夏更多,故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加強對林木的管理,及時採取修整、加固等養護措施,以防林木折斷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記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