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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三個姐姐告上法庭
張中(化名)的父親去世後,趕上政府房屋分配製度改革,張中出資使用已去世的張父的工齡,以張母的名義購買了張父承租的單位公房。張母還簽了份遺囑,將房子留給張中。但張母去世後,三個姐姐卻將張中告上法院,要求法定繼承。
張中找到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趙三平律師根據他的敘述對案件重新進行了梳理:
訴爭房屋原本是張中的父親生前從單位承租的公房,直到1991年張父去世時仍屬於公房。
張父去世後,張中夫妻和張母一直在此居住。1999年,因政府房屋分配製度改革,單位通知張母訴爭房屋可以購買,但只有張母有購買資格,而且可以使用已去世的張父的工齡。
張中和母親簽訂協議約定:由張中出資,以張母的名義購買該房屋,待產權證取得後,張母再將房屋過戶到張中名下。
2002年4月20日,張母打印了一份遺囑,內容是:房屋因是張中出資,在她百年後由張中繼承。
2007年8月,張母拿到了訴爭房屋的產權證。但直到張母去世,該房產仍然登記在張母的名下。
律師診斷
不符合法律要求遺囑無效
趙三平律師分析認爲,由於張母的遺囑是在打印件上籤的字,因此屬於代書遺囑。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作爲見證人方爲有效,而此案遺囑中只有張母個人的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因此屬於無效遺囑。
既然遺囑無效,那麼就應當法定繼承。如果張中想依據遺囑要求全部繼承訴爭房產,法院不會支持。
訴爭房屋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張中的三個姐姐認爲,訴爭房屋是父親生前承租的公房,購買時雖然父親已經去世,但依然使用了父親43年的工齡,因此三個姐姐認爲訴爭房屋是父親和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母親留有遺囑,但也不能擅自處分屬於父親的份額。
趙三平律師分析說,訴爭房屋雖然是張中的父親生前承租的公房,但由於公房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以在張父去世時不能作爲遺產被繼承。後來以張母的名義購買訴爭房屋時,雖然使用了張父的工齡,但依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覆函,工齡優惠屬於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相關內容的答覆中也明確了《覆函》裏對於工齡優惠的性質認定不變。
此外,購買房屋的錢是由張中支付的,而不是張中父母的夫妻共同儲蓄款,所以訴爭房屋不能僅因使用張父的工齡而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屬於母子共有財產
那麼張中與母親簽訂的那份協議是否有效呢?協議約定以張母的名義購買房屋,但房款由張中支付。兩個人在協議上都簽了字,而且張中也依照協議支付了購房款。
趙三平律師認爲,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並且張中已經履行了協議項下的義務,所以該協議應當認定有效,訴爭房產屬於張中和母親的共有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張中的姐姐要求法定繼承,首先要劃出屬於張中的份額,張母的份額由張中與其三個姐姐共同繼承。由於張中對母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所以應適當多分。
由於該房產屬於張中的唯一住房,所以張中可以要求房產歸自己,依照份額給三個姐姐一定的經濟補償。
廣衡律師事務所承接代理了張中的官司。最終,法院判決印證了律師的分析:即訴爭房屋的一半產權歸張中所有,另一半屬於張母的遺產,由張中姐弟四人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由於張中對該房屋所佔的份額大,所以法院最後判定訴爭房屋歸張中所有,張中分別向三個姐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J009
今日我坐堂
趙三平律師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創始合夥人之一。
擅長各類經濟、民事訴訟業務,律師執業以來承辦過大量的訴訟案件,不僅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而且以紮實的專業知識及嚴謹的工作作風贏得了當事人的認可和社會的尊重。代理案件範圍涉及房地產、建設工程、婚姻家庭、經濟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