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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副部長陳大衛日前在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部際聯席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要加緊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有關專家認爲,住建部負責人的表態,基本明確了未來住房公積金用途的方向,即以租房、購房、裝修等用途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爲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條例》設定的以買房爲核心的提取條件,已經買房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或裝修、翻建、大修房屋,買不起房(或暫未買房)的人,因爲不涉及住房消費而無法提取公積金,這使得許多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人,長期承擔繳存義務卻享受不到公積金的實惠,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幾乎成爲一項“無房人補貼有房人”的制度。
適度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使沒有買房但對公積金有迫切需求的職工,也能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等個人事項,就成爲修改《條例》的一種現實思路。近年來,一些地方放寬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如職工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遭遇車禍、火災等意外災難、突發事件,或下崗、失業未再就業,或職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患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巨大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這些做法已突破《條例》的規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內容,《條例》修改時可順勢確認。
放寬住房公積金的投資條件,以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是修改《條例》的另一種思路。
要言之,修訂住房公積金條例以“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主要應按照上述第一種思路,進一步放寬職工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擴大職工使用公積金的範圍,支持職工自己“解決”基本住房問題。至於“解決”保障房建設所需的資金,那主要是一個保障和加強公共財政投入的問題,與住房公積金的內在屬性與功能關係不大,條例修訂時大可不必重點考慮。據《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