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位於東莞市長安鎮的某廣場在銷售商鋪時,買賣合同寫明土地使用權年限是70年。但在去年11月,業主們接到開發商通知,要求更改爲40年。業主們拒絕重新簽訂合同及收鋪,並有多名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解約退鋪並賠償損失。
10月10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陳女士等43家業主狀告東莞長安某廣場有限公司商鋪買賣糾紛系列案。法庭上,針對開發商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以及業主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等問題,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目前,上述43宗系列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2012年6月,東莞的陳女士看中了長安鎮某廣場的商機,並以均價超過2萬元一平方米、總價近400萬元買下一個鋪位。陳女士跟開發商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14年5月30日交鋪。
2013年11月,陳女士和其他業主接到了開發商的通知,要求將使用年限改爲40年。陳女士和其他業主都非常意外,拒絕了重新簽訂合同,並且拒絕收鋪。
2014年6月,陳女士等40多名業主分別委託了律師,先後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東莞長安某廣場有限公司,要求確認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開發商退還鋪款並賠償損失。
開發商稱,按東莞以前慣例,底層爲商鋪、上面爲住宅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年限均按70年進行登記。2013年9月,東莞市政府下發了關於長安某廣場項目住宅底商用地年限問題的通知。此後,公司才知道涉案商鋪的使用年限無法登記爲70年。
業主一方認爲,開發商應清楚瞭解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並充分理解使用年限對買家的重要性。但開發商在商鋪用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的情況下與業主簽訂合同,將土地使用年限確定爲70年,涉嫌欺詐,具有過錯。
在庭審過程中,開發商與業主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辯論焦點主要集中於於開發商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等問題。開發商稱,開發商不構成根本違約,也沒有導致業主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業主目的是購買符合法律規定的商鋪,法律規定商鋪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業主可以得到並正常使用該商鋪。
業主一方認爲,買鋪目的是投資,使用年限系決定是否購買的重要指標。現商鋪使用年限縮到40年,對買鋪的目的造成無可挽救的損失。開發商明知國家規定商鋪使用年限爲40年,以欺詐方式與業主簽訂使用年限爲70年的買賣合同,導致業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開發商構成根本違約,業主只能要求解除合同。
記者獲悉,目前上述43宗系列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範琛通訊員/黃彩華)